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实用性、推广性、创新性,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教育管理水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类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成果评审坚持科学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第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审工作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奖范围为:
1、教学改革类成果。即在转变教育思想,调整专业结构,注重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创业教育,改革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策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等教学改革与试验等方面的教研成果。
2、思想政治教育类成果。即能针对学生的思想表现与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运用素质教育的理念与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对各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思政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与对策探讨,对进一步完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与方法等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
3、党的组织建设类成果。即符合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与学校党建工作密切相关,体现新时期高校党建工作特点,反映高校党建工作规律,有利于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与战斗堡垒作用,且选题具有现实针对性、见解具有新意以及可推广的研究成果。
4、其他类成果。即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与主办职能部门的工作需求,撰写的符合时代主题、思路清晰、措辞严谨,能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借鉴与帮助的其他各类研究成果。
第七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学与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与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评选。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八条 思想性。即成果能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精神,符合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能够为提高学生素质服务,为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九条 科学性。即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谨,既有较全面深入的理论阐述,又有科学的调查、实验数据或较翔实、有说服力的事实依据。
第十条 创新性。即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方面不墨守成规,敢于独立思考,大胆探索,有独到见解。
第十一条 实践性。即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能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对我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或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对学校的教学、思政与党建工作具有可行性和指导性。
第十二条 格式性。即撰写的科研论文应满足相应的论文要求,形式规范,结构严谨,文字简洁,表达清楚,具有逻辑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的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评审成果总数的10%,二等奖的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15%,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20%(在具体执行时需参照成果质量而定,宁缺毋滥)。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奖一般每年金沙js9线路中心办一次,各类科研成果评奖的具体安排视相关工作需要而定。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计划,事先与学校科研处沟通协调,然后组织发动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和撰写论文,在统一收稿后将成果原稿与目录清单(全部匿名)提前30天以上送交学校科研处。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处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的态度,认真组织专家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具体组织程序如下:
1、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即由学校科研处组织人员,运用中国期刊网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各篇收稿进行检测,严重抄袭的文章(重合率达到20%及以上的)不予评审并抄送主办部门备案。
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即由学校科研处根据评审内容,组织三位校内专家对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各专家独立对论文进行审读、评分、批注和撰写评审意见,并按期反馈给学校科研处。如若需要,学校科研处可将有关论文送给校外专家评审。
3、报送专家评审结果。即由学校科研处组织人员对专家评审分数进行统计,算出平均分,然后根据得分高低排序,并结合具体情况评出一、二、三等奖,将结果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成果评奖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获奖成果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异议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主办部门收到异议后,将异议材料转给学校科研处。学校科研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评审专家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与主办部门协商后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分管领导,并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且经学校分管领导核准后,学校教育教学成果评奖结果由主办部门予以公布、表彰与奖励,并抄送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六章 评审补贴
第二十条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审活动,校内专家每人给予30元/篇的补贴,校外专家每人给予100元/篇的补贴。若需校内专家对论文进行具体的指导或修改,则参照《〈教育探究〉稿费、编辑津贴等开支的管理办法》(闽幼高专〔2012〕129号)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工作人员给予3元/篇的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